第十六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其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别交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

代表对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办理。

交省人民政府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确定具体承办单位。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