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十四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也可以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由代表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组织联名的代表充分酝酿讨论,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本人意愿。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应当经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通过,并由代表团负责人签署。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