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Chapter 2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Article 15In force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代表提出的议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由大会秘书处受理。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受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交办前可以书面提出撤回。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5Article 1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