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屋安全鉴定第三十七条有效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明确鉴定结论及处置建议。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提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等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