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出具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鉴定报告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备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