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屋安全鉴定第三十六条有效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当根据委托要求,依法确定房屋安全鉴定的内容和范围,制定鉴定方案,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现场调查、检测验算、综合评定等工作,出具鉴定报告,并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如实记录现场调查、检测过程情况,并将影像资料留存备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