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省航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行政等部门编制,依法报经省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
编制省航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涉及重要渔业生产水域的,应当有同级渔业管理部门参加。
省航道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符合全国航道规划和流域、区域综合规划以及水资源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专业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和军事设施保护区划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