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办法第七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航道通航条件和航运发展需要,统筹推进航道信息化、智慧化建设,动态采集航标、水位等航道信息,收集、监测航道运行数据,建立航道要素感知网络,提升航道服务和管理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气象机构应当共享航道、水文、水资源调度、气象、地质灾害、通航建筑物调度、航道事故等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