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办法第六条有效航道建设、养护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多种方式筹集建设、养护资金。航道、水利、市政、渔业、旅游、气象等工程具备联合建设条件的,应当遵循综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统筹利用建设资金,兼顾航道、水利、市政、渔业、旅游、气象监测等功能,提高投资的综合效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