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协商确定辖区界航道、跨辖区河流上下游航道的管理范围,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