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办法第五条有效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协商确定辖区界航道、跨辖区河流上下游航道的管理范围,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