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管理淮河干线航道。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所辖航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行政、应急管理、林业、数据资源等部门和气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航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