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办法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工作的领导,将航道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航道建设、养护的资金投入,合理开发利用航道资源,保持和改善航道通航条件,保护航道安全,维护航道网络完整和畅通,发展水运事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