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除外。

本办法所称航道,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等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标等航道设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