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通航建筑物的运行维护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通航建筑物的运行方案,经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公布。

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当建立通航建筑物的运行维护以及安全管理制度,负责通航建筑物管理区域内的安全运行管理、反恐怖防范、通航秩序维护、助(导)航设施设置维护和清障清淤等,保持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