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航道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通过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移交航道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单位,办理档案、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并由接收单位落实管理维护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