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向过往船舶收取过闸费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交通运输或者水行政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