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申请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