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申请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