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除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审理的以外,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