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的拟定和组织实施、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共享,推进跨区域湿地保护协作和交流。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调查评价、确权登记等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湿地的污染防治等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流、湖泊范围内湿地的保护、修复和管理等工作。
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湿地及周边种植养殖、湿地农业种质资源以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管理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湿地资源保护与修复以及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湿地公园管理机构以及有湿地分布的其他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其管理范围内湿地保护具体工作,开展湿地巡查管护、资源监测、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