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通过湿地保护日、湿地保护宣传周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宣传活动,营造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依法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