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责,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湿地保护协调工作,研究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