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自治区级重要湿地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