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湿地污染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依法向事件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报告。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危害,并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