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泥炭沼泽湿地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泥炭沼泽湿地的保护,编制泥炭沼泽湿地保护专项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泥炭沼泽湿地。编制泥炭沼泽湿地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兼顾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需要,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等需求。符合重要湿地标准的泥炭沼泽湿地,应当列入重要湿地名录。禁止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擅自开采地下水;禁止将泥炭沼泽湿地蓄水向外排放,因防灾减灾需要的除外。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