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第三十五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加大对重要湿地保护的财政投入和重要湿地所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鼓励湿地生态保护地区和湿地生态受益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市场机制进行地区间生态保护补偿。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