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以人工湖、人工湿地等形式新建人造水景观。

黄河流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黄河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沿黄湿地保护,加强水污染防治,做好河湖水域岸线保护修复、生态公益林建设等工作,增强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