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农牧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鼓励、引导湿地周边区域居民发展生态农牧业,指导农业、渔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投放饵料,推进有机肥、安全高效低风险农药、全生物可降解地膜的应用,监督指导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等,依法对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物、废弃物进行回收以及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防止污染湿地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