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在湿地范围内依法从事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利用活动,应当充分考虑湿地资源承载能力,严格遵循水禽迁徙和湿地植物生长规律,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和野生动物栖息环境,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