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支持企业牵头科技攻关任务,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的扶持,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打造科技创新体集群。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