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二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科学技术领域军民融合工作机制,加强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协调发展,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技术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和技术双向转移,发展军民两用技术。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