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支持企业设立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