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科学技术创新及运用,发挥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在隐患排查、风险识别、监测预警、及时处置上的作用,提升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应对处置灾害事件的能力。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