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信息通讯、公共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防灾减灾以及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长效管护机制,并明确其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管护经费来源等。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