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依法参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项目,吸纳农民承接当地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和后续管护工作。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