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编制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划或者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划或者方案应当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符合乡村国土空间规划,与各类专项规划相协调。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