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章 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方面,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二)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禁止随意将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向农村倾倒、填埋。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