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农村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毗邻城市或者垃圾处理场所的,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系统;

(二)人口密集、交通便利的,可以运输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所集中处理或者转运站集中转运;

(三)偏远地区或者人口分散的,可以采取卫生填埋、堆肥等无害化方式就近就地处理。不具备就近处理条件的,应当妥善储存并定期运输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所集中处理或者转运站集中转运。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