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污水减量化、分类就地处理、循环利用为导向,健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机制,明确重点区域,因地制宜实施治理管控,强化建设运维管理,统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农村水生态环境改善。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