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章 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污水减量化、分类就地处理、循环利用为导向,健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机制,明确重点区域,因地制宜实施治理管控,强化建设运维管理,统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农村水生态环境改善。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