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影响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维护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成果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农村人居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