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章 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治理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