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进行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