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管理和集约节约安全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严格控制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且能满足用水需要的,禁止单位或者个人取用地下水,依法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除外。未经批准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封闭。报废、废弃的水源井应当依法由产权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封停。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