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取水、供水、用水和退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计量设施。有两类及以上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实施分类计量。供用水应当实施分级计量。

重点取水户和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应当建设远程在线取用水计量监测设施,并将监测数据实时接入水资源监测信息系统。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