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管理和集约节约安全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河湖控制断面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保障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新建水库、闸坝、水电站、通航建筑物等具有拦蓄水功能的水工程应当同步建设生态流量(水位)泄放和监测设施。已建工程未设置生态流量泄放和监测设施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建设。水工程运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泄放生态流量,并将监测数据接入水资源监测信息系统。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