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管理和集约节约安全利用第二十条有效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和个人,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可以依法开展水权交易。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跨县域、跨流域进行水权交易,应当符合水资源规划,并经过专项论证,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