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和个人,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可以依法开展水权交易。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跨县域、跨流域进行水权交易,应当符合水资源规划,并经过专项论证,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