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取、用水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并告知第三方。第三方对取水许可申请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告机关提出异议。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