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管理和集约节约安全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依法实行水资源指标调剂使用制度。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年度对本区域、各行业、各取水户的用水计划进行认定,连续六个月及以上未使用或者未纳入用水计划的用水指标,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并统筹配置。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