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依法实行水资源指标调剂使用制度。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年度对本区域、各行业、各取水户的用水计划进行认定,连续六个月及以上未使用或者未纳入用水计划的用水指标,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并统筹配置。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