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关经营管理者未按照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按照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