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关经营管理者未按照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按照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