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运输、未配备卫星定位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